香港投资定居政策(或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)
1、目的
本计划的目的,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,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(即资本投资者(投资者))来港居留。
2、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:
(a) 外国国民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;
(b) 澳门特别行政区(澳门特区)居民;
(c)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(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);
(d)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;以及
(e) 台湾居民。
3、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,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:
(a)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8 岁;
(b)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 10000 万元的净资产;
(c)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
(d)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;以及
(e)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4、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(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)来港.
5、费用 申请签证,进入许可,或延期逗留的指定费用为港币160元。
香港移民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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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收妥申请人递交之所需文件后,该申请约需时6至8个星期;如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齐全,处理程序将受阻延。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(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)来港,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,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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